【典型案例】賴偉強內幕交易“楚天高速”案
發(fā)布時間:2022-11-25 09:45:08 | 點擊數(shù):52328
一、基本案情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2015年12月起,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天高速)先后與雙翼科技、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木智能)就發(fā)行股份收購資產事宜進行了商談,并均達成了收購意向,均構成內幕信息。2016年4月12日,楚天高速公告稱因籌劃重大事項從2016年4月11日起停牌。在停牌期間,因雙翼科技股東之間對收購價格未達成一致,楚天高速最終放棄收購雙翼科技。2016年6月18日,楚天高速公告稱,擬以發(fā)行股份和支付現(xiàn)金方式收購資產,標的公司為三木智能。2016年8月1日,楚天高速股票復牌。
(二)賴偉強內幕交易“楚天高速”情況雙翼科技時任總經(jīng)理賴偉強,參與了上述資產收購的商談過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的2016年3月10日至4月8日,賴偉強向其控制的“喻某云”賬戶轉入資金共計120萬元,并利用該賬戶累計買入“楚天高速”股票237,680股(其間還賣出2000股),買入金額120萬余元。在2016年4月11日楚天高速停牌后,賴偉強因擔心涉嫌內幕交易,為規(guī)避影響,與賬戶名義持有人喻某云(當時不知道賴偉強涉嫌內幕交易)達成口頭協(xié)議,將其利用喻某云賬戶購買的“楚天高速”股票全部轉讓給喻某云,轉讓金額為120萬元。雙方還口頭約定由賴偉強繼續(xù)操作這支股票,視情況賣出,所得收益歸喻某云所有。隨后幾天喻某云向賴偉強支付了轉讓款。2016年8月2日至8月18日,賴偉強在征得喻某云同意后,將“喻某云”股票賬戶持有的楚天高速股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45萬余元。
二、處理結果
2017年7月10日,湖北證監(jiān)局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2號》,認定賴偉強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jù)賴偉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湖北證監(jiān)局決定:沒收賴偉強違法所得274,435.8元,并處以823,307.4元的罰款。
三、典型意義
當事人為規(guī)避法律責任向他人轉讓股票及收益的行為不能否定其違法所得的法律屬性。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應該是指特殊的獲利或避損機會。本案當事人賴偉強在獲取內幕信息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向其控制的賬戶轉入資金并購買該信息所指向的股票,主觀上具有通過內幕交易獲取收益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相應行為,并且該收益也是其預期可以獲得的收益。應當認為賴偉強的行為具有了“可歸責性”。內幕交易與正常的股票買賣之間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其破壞了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平等地位,為自己創(chuàng)造了不被容許的獲利或避損機會。一旦行為人基于信息優(yōu)勢買入或賣出股票,其不法行為就已既遂,違法所得也已實質上成立,無論行為人是在信息敏感期內賣出,還是在重大信息公開后賣出,抑或是為規(guī)避法律責任,在股票停牌期間對自己實施違法行為獲得的股票的權屬以及未來的收益進行了主動轉讓。無論最終是盈利還是虧損,都無法改變行為人已經(jīng)獲得了違法所得的事實。